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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激励课程(北京班):股权赠与后可撤销吗?

  来源:总裁约课网  作者:admin  发表时间:2021-06-04 21:06:39

  股权赠与的撤销应当适用《合同法》有关赠与合同和可撤销合同的法律规定。合同法规定了赠与合同的任意撤销和法定撤销。具体如下:

  《合同法》第186条【赠与合同的任意撤销与限制】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因此,可见股权的赠与在未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记载于有关公司登记文件以及其赠与协议未进行公证的,股权赠与可以撤销。

  《合同法》第192条【赠与的法定撤销】

  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

  (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可见,在以上法定情形下,股权赠与也可以撤销。

  案情:

  刘兵是某市一家船舶配件制造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其拥有该公司90%的股权。

  2012年8月15 日,刘兵因有外遇被其妻赵梅发现,赵梅遂要挟刘兵,如果刘兵不把该公司90%的股权赠与其儿子刘晓林,其就对外公布刘兵有外遇的隐私。刘兵为维护自己的声誉,就同意了赵梅的要求。

  双方遂签订赠与协议,约定:刘兵只占有该公司10%的股,其余90%的股权由其子刘晓林持有,公司法定代表人继续由刘兵担任。

  2012 年8 月19 日,双方到该市工商局办理了股权赠与转让手续。

  2013 年4 月2 日,刘兵突然接到儿子刘晓林召开股东会的通知,结果在股东会上被罢免了法定代表人职务,后刘兵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赠与股权协议。

  在本案中,可以从两个角度分析股权赠与的撤销。

  第一, 刘兵是在赵梅的胁迫下才与赵梅签订了此赠与协议,说明赠与人刘兵是在受胁迫的情况下才作出赠与的意思表示,因此刘兵可以依据《合同法》第五十四条【可撤销合同】之规定向法院行使撤销权之诉。

  第二,受赠人刘晓林无故罢免赠与人刘兵法定代表人的职务,既是一种严重侵害赠与人利益的行为,又是违反赠与合同约定义务的行为,故赠与人刘兵也可以依据《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二条之规定向法院行使撤销权之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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